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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9/22 15:15:34发布101次查看

广东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
风险评估是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生猪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下,风险评估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种猪产地检疫风险评估,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的范围
本风险评估方案适用于跨省调运的种猪场(包括原种场、扩繁场和保种场)。
二、评估的病种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猪伪狂犬病等动物疫病。
三、评估原则
依据种猪场风险高低,采取“分类评估”的原则。
(一)a级种猪场。已经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并在有效期内的种猪场为a级种猪场(附件1),无需再进行风险评估,认定为风险评估符合要求。
(二)b级种猪场。已经通过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并在有效期内的种猪场为b级种猪场(附件2),只需提供相关材料,无需再进行风险评估,认定为风险评估符合要求。
(三)c级种猪场。除a、b级种猪场外,均为c级种猪场。按要求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程序
(一)评估专家组成。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成员3人,其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至少1名,其他若干,1人任组长。专家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
(二)评估工作程序。
1.种猪养殖企业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供评估内容相关材料(再次评估时只需提供有变更的材料)。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
3.专家组审核养殖企业相关材料,按照《广东省种猪场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表》逐项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4.专家组综合评价,得出评估结果。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得出评估意见。
(三)评估结果表述。专家组综合评价得出评估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组织评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审核,得出“同意通过风险评估”或“不同意通过风险评估”的意见。评估结果的有效性不超过3个月。
(四)评估工作时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于接到养殖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得出评估意见,并告知养殖企业。
(五)结果运用。风险评估的结果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是官方兽医出具种猪检疫证明的必备条件之一。风险评估结果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合格:
1.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近一年内无口蹄疫等动物疫病临床病例,整体生产状况正常;
3.签订并遵守《种猪场承诺书》;
4.评估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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